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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城市学院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30 文章来源: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点击次数:

各党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教育活动的开展,严格管理党建经费的使用,按照温州大学党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组发〔2008〕14号)和“关于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及经费使用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党委要求以各党总支(党支部)为单位继续深入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同时下拔2010年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和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来源
各党总支(支部)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主要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返还的部分党费和学院党委核拨活动经费两部分组成。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1.教育、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补助生活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4.建设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5.开展支部主题活动;
     6.开展支部创新活动。
三、预算标准和发放办法
1.分院业余党校经费(本学期分院业余党校培训已结束,不再拨发):
(1)分院原则上组织不超过分院学生人数的10%(≤200人)开展党校培训学习,每期业余党校按1000元标准拨发(人数系数为1.0)。200人以上每增加10人提高0.1,系数最高不得超过1.5。
(2)以分院党校培训学员人均4元的标准下拨实践活动经费。
2.党建工作专项经费:
(1)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每年上交党费总额的35%)下拨经费额度,由学院党办统一分配拨发(本次学校党费返还经费由学院党办统一给各党总支及支部购买书籍,不再拨发)。
(2)院党委按各党总支(支部)在职教职工党员(不包含流动动员)人均100元的标准下拨经费额度。
3.考核奖励:
(1)根据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分院考核前2名和行政考核前2名的,各以500元额度拨发奖金。
(2)开展“先进基层党组织”(4个)和“创新党支部”(2个)的评选活动。根据评选办法获评的总支(支部),各以500元额度拨发奖金。   
四、使用管理
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使用实行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本,由党办统一核发。各党总支(支部)须于2011年5月30日前将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本交回党办。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按学年结算,可以续用。
1.分院业余党校经费,由各分院在学期初2周内上报党校培训计划和学员人数,以此为依据进行核发。
2.由党办根据在职教职工党员名单拨发人均100元的专项经费,各党总支(支部)进行核对确认。
3.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与党费中支出的党员教育活动经费可以同时使用,但因两项经费下拨来源不同,报销票据、报销程序和报销科目需分开。由党费中支出的党员教育活动经费报销,具体要求按学校《关于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组发〔2008〕14号)文件执行。
五、票据要求、报销程序
1.发票要求:
(1)开具正规发票(小金额收据需3人以上签字)。包括书籍材料、指导培训、实践活动车费、参观门票、活动宣传、设备设施等(餐饮发票不在报销范围内)。
(2)发票(原始单据)背面必须注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活动人数,由经手人签字,党总支(支部)书记复核,党委书记审核后,交予财务处办理。
2.报销程序:
(1)经费使用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差旅费、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等,原则上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2)经费预支程序:各党总支(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借款凭证、写明预支事由,由领款人签名、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到党办审核登记,经党委王书记(1-406)签署意见后,再到财务室预支。
(3)由党费中支出的教育经费报销程序:填写温州大学报销单,将正式发票(抬头:温州大学)粘贴在中共温州大学委员会凭证粘贴单(附件)上,并附详细清单,由经办人、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交到党办(1-307)。由党办负责人到校组织部组织科审核登记,经校党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南校区行政楼1017)签署意见后,再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销。
3.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本使用时需注明报销时间、活动主题、使用金额等内容,由财务处和党办统一审核。
六、相关要求
1.下拨的党员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党总支、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2.经费由财务统一预算,由党办负责管理审批。费用报销及借款等手续的办理按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3.各党总支书记(支部)要对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以及报销票据等进行把关和初审。
4.经费报销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
联系电话:党办(1-307):7017 660085;联系人:李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