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06 文章来源: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点击次数: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正常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温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温州市城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教职工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相关人员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
学院党政领导、正高职称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
按实 报销 |
二等 舱位 |
经济 舱位 |
按实 报销 |
其余人员 |
按实报销(除软卧外) |
三等 舱位 |
经济舱位[须特批,详见本条第(三)点] |
按实 报销 |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学院党政领导、正高职称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宿费按实报销,随行司机须由院办相关领导签字证明后,住宿费可单独按实报销。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不分省内外,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如遇出差人员为单数(按性别分别计算),住宿费按每天增加一个人的标准住宿费作为报支标准。
(三)住宿费必须连同外地出差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单独报销。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教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市郊县每人每天30元,市外每人每天50元。
(二)由省、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挂职锻炼干部,挂职锻炼期间的伙食补贴、差旅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三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伙食市郊县15元,市外25元。
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条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但在途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市郊县30元,市外50元;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伙食自理的会议、培训或学习须附相关通知或证明,方可计算并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及规定
(一)教职工到省内外出差,公杂费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每次限报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教职工离开学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包干办法,但在途期间享受公杂费补贴。
(三)出差人员自带学校交通工具,一般不发公杂费,如确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凭据按实报销。
(四)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公杂费超过每天30元包干限额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凭据按实报销,不执行包干限额的办法,但相关票据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单独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寒暑假期间,超过7天的调研、会议等差旅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无住宿费票据的按照7天标准核定计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补贴。
第八条 教职工应聘报到和调动工作的只报交通费、住宿费,不享受各种补助。搬家托运费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若搬家托运费超过规定标准,视具体情况,由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办私事或其他原因需绕道,事先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其绕道增加的费用(含绕道期间的伙食、住宿和公杂费)一律自负。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据按实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游览、参观等与工作无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若工作需要的参观事宜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参加带有考察内容的会议、学习、培训,必须事先凭会议、学习、培训通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教职工自驾自备车出差,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及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返校后一周内,向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调研差旅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温州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调研差旅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二)温州各县(市)调研差旅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住宿费按照出差标准执行。
(三)温州市外调研差旅费按照出差标准执行。
(四)若调研差旅费超过标准,须经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凭据按实报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规定由财务室负责解释。